(2016)闽72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原告陈剑勇诉被告钦州市钦州港威龙船务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剑勇,钦州市钦州港威龙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厦门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72民初21号原告陈剑勇,男,汉族,1981年9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委托代理人江锋,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榕辉,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钦州市钦州港威龙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州港进港大道巨龙国际18层。法定代表人高兆武。本院受理原告陈剑勇诉被告钦州市钦州港威龙船务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剑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剑勇负担。审判员 洪志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程倩如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