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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24财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谌灵、屈新跃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谌灵,屈新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24财保1-1号申请人谌灵,男,汉族,宜丰县人,1966年3月19日出生,住宜丰县。被申请人屈新跃,男,汉族,宜丰县人,1963年11月6日出生,住宜丰县。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作出(2016)赣0924财保1号裁定书,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还款协议,申请解除诉前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屈新跃的银行存款157637的冻结。审判员  漆慧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 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