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24财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谌灵、屈新跃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谌灵,屈新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24财保1-1号申请人谌灵,男,汉族,宜丰县人,1966年3月19日出生,住宜丰县。被申请人屈新跃,男,汉族,宜丰县人,1963年11月6日出生,住宜丰县。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作出(2016)赣0924财保1号裁定书,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还款协议,申请解除诉前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屈新跃的银行存款157637的冻结。审判员 漆慧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 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