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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3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宋勇与齐亚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勇,齐亚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374-1号申请执行人宋勇。被执行人齐亚涛,。本院作出的(2012)新民初字第13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宋勇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齐亚涛名下的银行存款40500元(案款40000元,申请执行费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磊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