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怀法执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马乃争与邓召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乃争,邓召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怀法执字第599号申请执行人:马乃争,男,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居民身份证号码×××6310。被执行人:邓召东,男,汉族,1977年6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怀城镇城南高龙村委会集脚村*号,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41977********。关于马乃争申请执行邓召东民间借贷纠纷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肇怀法民二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照生效判决书,邓召东应在判决书生效后十天内返还借款本金100000元,计付利息从2015年3月23日起诉之日至还清之日止,按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缴交诉讼费2300元。因邓召东不自觉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责令其履行还款义务,逾期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缴交本案执行费1435元。鉴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金融、土地、房屋、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进行查询,在2015年12月25日轮流查封被执行人邓召东在中山市东升镇东方花园金菊街17号房屋。查封期限三年。该房屋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中二法执字第0402号、第0403号案中,属于抵押物也是(2014)中二法执字第1451-4号执行案裁定在2014年4月9日查封物。因为被执行人财产在外地,依法移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立案。此外,目前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怀法执字第599案件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符合恢复执行条件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莫能文审 判 员 苏罗群人民陪审员 莫凡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莫战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