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民初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武装部与厦门市思明区升鹏工艺品经营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武装部,厦门市思明区升鹏工艺品经营部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200号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武装部,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洪文三里25号。委托代理人何欢勇、刘露,福建开元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市思明区升鹏工艺品经营部(经营者杨夏玲,女,197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开元路229号,公民身份号码350204197605241041),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角尾路16号之六店。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武装部与被告厦门市思明区升鹏工艺品经营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武装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30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武装部负担。审判员 吕云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剑生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