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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催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山东中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朱红霞票据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中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催字第107号申请人山东中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滨湖镇望庄。法定代表人朱红霞,该公司董事长。申报人新北区龙虎塘秉祥装饰材料经营部,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龙虎塘街道藏龙苑22幢6号。该经营部负责人包建锋。申请人山东中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因其所持江南农商行武进支行承兑汇票遗失(号码为3140005128369701,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为江苏苏新轴座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苏州言伯炉料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8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一百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新北区龙虎塘秉祥装饰材料经营部已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院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山东中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冯建忠审判员  王 新审判员  张佳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