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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民四初字第009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原告牛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皇民四初字第00948号原告牛某,女,蒙古族,住沈阳市皇姑区。委托代理人马某。被告徐某,男,满族,现羁押于盘锦监狱。原告牛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风雷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某,被告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牛某诉称,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由原告抚养,被告徐某一次性给付子女抚养费100000元(用房屋折价款折抵);坐落于沈阳市皇姑区鸭绿江街房产归原告牛某所有,所欠贷款由原告牛某负责偿还,原告牛某给付被告徐某住房折价款106000元;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原告承担。被告徐某辩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意与原告离婚;同意孩子由原告抚养,自己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800元;同意现住房归原告所有,所欠贷款由原告承担,原告给付其住房折价款106000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3月自由恋爱,2012年4月10日登记结婚。原、被告育有一女孩徐某某。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被告徐某于2015年8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起诉来院。另查,原、被告共同财产:电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床头柜一个、床一张、床垫子一个、衣柜一个,以上财产均在原告处。原、被告均自认双方于2014年2月贷款购买住房一处,坐落于沈阳市皇姑区鸭绿江街(所有权,所有权人登记为原、被告共同共有,建筑面积47.15平方米),首付款180000元,贷款140000元。现尚有贷款未还清。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户口本复印件二份、结婚证二份、(2015)皇刑初字第400号刑事判决书一份、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一份等证据已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后未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现原告牛某要求与被告徐某离婚,被告徐某亦承认夫妻感情破裂,同意离婚,据此,足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牛某的离婚诉讼请求应准予。关于子女抚养及抚养费问题,原告牛某主张子女由其抚养,被告徐某亦表示同意,本院应准予;原告牛某主张被告徐某一次性给付子女抚养费,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徐某表示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8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家庭财产问题,被告徐某主张电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床一张归被告徐某所有,床头柜一个、床垫子一个、衣柜一个归原告牛某所有,原告牛某亦表示同意,据此,被告徐某的该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关于住房问题,原告牛某主张婚后住房归其所有,所欠贷款由原告牛某负责偿还,原告牛某给付被告徐某房屋折价款106000元,被告徐某表示同意,据此,原告牛某的该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关于原告牛某主张诉讼费由原告承担问题,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牛某与被告徐某离婚。二、婚生女孩徐某某由原告牛某抚养,被告徐某从2016年1月起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800元,至子女十八周岁时止。三、坐落于沈阳市皇姑区鸭绿江街(所有权,所有权人登记为原、被告共同共有,建筑面积47.15平方米)住房归原告牛某所有,所欠贷款由原告牛某负责偿还,原告牛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被告徐某房屋折价款106000元。四、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85元,由原告牛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风雷二0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筝慧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