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2繁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俞金翠与胡清菊、戴华叶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金翠,胡清菊,戴华叶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2繁民初22号原告:俞金翠,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委托代理人:徐振平,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系原告俞金翠丈夫。被告:胡清菊,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戴华叶,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俞金翠与被告胡清菊、戴华叶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俞金翠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金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金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俞金翠负担。审判员 滕修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戴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