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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2民初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济南泉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山东西贝旺食品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泉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山东西贝旺食品有限公司,沂水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2民初133号原告济南泉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邢宪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信胜,司法处长。被告山东西贝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水县。法定代表人贾治录,总经理。被告沂水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水县。法定代表人贾治录,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泉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西贝旺食品有限公司、沂水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泉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87元,减半收取6894元,由原告济南泉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学军审 判 员  刘士波人民陪审员  王守凤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曲歆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