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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二初字第004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张金旺与石丙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旺,石丙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二初字第00443号原告:张金旺,男,1952年8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委托代理人:吴建国,安徽文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丙荣,男,1969年4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旺诉被告石丙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金旺于2016年1月15日以其与被告石丙荣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金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5元减半收取778元,由原告张金旺负担。审 判 长  杨宏遐代理审判员  李 斌人民陪审员  余立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洪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