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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少民初字第0068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少民初字第00688号原告唐某。委托代理人唐定安。被告张某,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73********,汉族,住东海县牛山街道兴隆巷*********室。原告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9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94年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1995年1月领取结婚证。××××年××月生育儿女张金舜、张银舜。由于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能建立起和谐的夫妻感情。被告不务正业整天沉溺于赌博彩票,不能尽到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原告多次劝说仍不知悔改,甚至变本加厉。现双方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现请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张某在法定答辩期间未有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唐某与被告张某于1994年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子张金舜、长女张银舜。后双方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上述事实,在庭审过程中有原告举证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等及原告庭审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是离婚的法定条件。原被告双方婚后共同多年生活,并已生育子女,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基础。双方虽因琐事造成夫妻间出现矛盾,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只要双方能够加强沟通、珍惜感情,多为家庭及子女考虑,是有和好可能的。为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300元,均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审 判 长  李长江审 判 员  龚淑芳人民陪审员  马长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宋书豪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