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二初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娄天保与洛阳市文化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天保,洛阳市文化馆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535号原告娄天保,男,汉族,1964年10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阴吉峰,河南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洛阳市文化馆。法定代表人白桦,馆长。委托代理人赵怡,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娄天保诉被告洛阳市文化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天保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260元,减半收取163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子鸣代审判员 陶 源陪 审 员 王小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常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