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602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罗永祥与黄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永祥,黄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602执23号申请执行人罗永祥,男,汉族,1967年2月16日出生,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务农,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被执行人黄伟,男,1982年12月27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住铜仁市碧江区。本院受理罗永祥申请执行黄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权利人提供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5)碧民初字第1244号民事调解书明确,由被执行人黄伟退还申请人罗永祥购房款人民币87000元,定于2015年9月30日前支付1万元,2016年2月8日前付款7.7万元。现申请人罗永祥向本院申请执行到期标的1万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5)碧民初字第12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文审判员 刘玉珍审判员 杨正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忠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