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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9行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赵某申请撤销行政复议决定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09行初1号起诉人赵某某。起诉人赵某某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七台河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作出的七政信复不字(2014)1号不予受理信访复核申请决定书;2、要求依法确认起诉人赵某某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3、要求七台河市人民政府依法给予起诉人赵某某赔偿损失;4、要求七台河市人民政府承担起诉人赵某某的一切费用。本院认为,起诉人赵某某主张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依法撤销七台河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作出的七政信复不字(2014)1号不予受理信访复核申请决定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第二项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复核意见是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针对起诉人赵某某提出的信访复核事项作出的答复意见,对起诉人赵某某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故起诉人赵某某的该项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审查起诉人赵某某的第二项诉讼请求,该项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由于起诉人赵某某的前两项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且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对起诉人赵某某并没有作出影响其权利义务关系的行政行为,故起诉人赵某某要求七台河市人民政府赔偿损失及承担费用的诉讼请求,亦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赵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旭辰代理审判员  孙新欣代理审判员  王桂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玉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