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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18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林琪,王凯与华润(重庆)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琪,王凯,华润(重庆)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8391号原告林琪,女,汉族,1976年9月28日生,住重庆市渝中区。原告王凯,男,汉族,1977年2月18日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委托代理人汪国群,重庆德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国锐,重庆德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润(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前进支路15号九龙电力大厦9楼。法定代表人王印。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琪、王凯诉被告华润(重庆)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琪、王凯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琪、王凯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琪、王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琪、王凯承担。审判员  谭炼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