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淳商初字第2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欧阳佳佳与郑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商初字第2140号原告:欧阳佳佳。被告:郑晶。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阳佳佳诉被告郑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欧阳佳佳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郑晶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佳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欧阳佳佳负担。审 判 员 黄 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李燕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