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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民一终字第2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周爱玲与王淑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淑瑾,周爱玲,崔秀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一终字第24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淑瑾。委托代理人王宝森,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爱玲。委托代理人刘加江,青岛市南湛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永杰。原审第三人崔秀红。上诉人王淑瑾因与被上诉人周爱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一民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1月7日辽宁路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显示,原审另一原告宁友菊于2016年1月4日注销户口,注销原因为各种疾病死亡。因此,应当追加继承人进入诉讼,本院决定对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一民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9100元,退还上诉人王淑瑾。审 判 长 苏 勇代理审判员 龙 骞代理审判员 王 蕾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庆光书 记 员 胡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