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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一初字第011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张行亮与邸飞、孔玉英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行亮,邸飞,孔玉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01131-2号原告张行亮,男,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告邸飞,男,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告孔玉英,女,住址同上。原告张行亮诉被告邸飞、孔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行亮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对其撤诉的申请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行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00元(已减半),保全费540.00元,合计1,065.00元,由原告张行亮承担。审判员 于 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怡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