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瑞民一初字第9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钟某某诉董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瑞民一初字第940号原告钟某某,男,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委托代理人钟满生,瑞金市金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某某,女,汉族,福建省仙游县人。原告钟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钟满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5月份在福建省石狮市务工时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同年8月份开始同居生活,2013年2月18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无法沟通。2013年3月29日,被告将结婚证撕毁后,独自离家出走,至今不与原告联系,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被告董某某辩称: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原告诉称原、被告相识、同居、结婚等事实属实。原告对家庭不负责,且原、被告因性格不合等原因已分居两年多,其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原、被告未生育小孩,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钟某某与被告董某某于2012年5月份在福建省石狮市务工时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同年8月份开始同居生活,2013年2月18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后因相互缺乏了解、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2013年3月29日,原、被告发生争吵后,被告独自离家外出,双方自此分居生活至今。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生育小孩,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以上事实有经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婚姻登记档案材料复印件各一份,婚姻登记查询表一份、瑞金市黄柏乡瑞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以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记录在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且被告也同意与原告离婚。据此,可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钟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钟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至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 英人民陪审员 钟赞群人民陪审员 钟新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毛远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