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刑更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魏国城强奸、绑架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国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字第118号罪犯魏国城,男,196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萧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3月8日作出(2002)榕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国城犯强奸罪、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清)。宣判后,被告人魏国城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2年7月24日作出(2002)闽刑终字第240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魏国城犯强奸罪、绑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魏国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8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2年12月2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22年5月7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魏国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魏国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自二0一二年十一月至二0一五年十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八点二分,二0一二年度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0一四年度评为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魏国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魏国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20年9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 景 彤审 判 员 黄 美 华代理审判员 陈 煌 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韦婷(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