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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江民初字第77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王学钢与邹平、杨开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钢,邹平,杨开萍,李吉文,雁江区松涛镇柏树村村民委员会,雁江区松涛镇人民政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初字第771-1号原告王学钢。被告邹平,现羁押于资阳市看守所。被告杨开萍。被告李吉文。被告雁江区松涛镇柏树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邹平,主任。被告雁江区松涛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谢小东,镇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钢诉被告邹平、杨开萍、李吉文、雁江区松涛镇柏树村村民委员会、雁江区松涛镇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被告邹平涉嫌诈骗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学钢对被告邹平、杨开萍、李吉文、雁江区松涛镇柏树村村民委员会、雁江区松涛镇人民政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春明人民陪审员  李学勤人民陪审员  李国彬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琼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