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6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吕方照、王宝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方照,王宝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6执122号申请执行人吕方照被执行人王宝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仑商初字第0094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宝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宝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宝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王宝安(证件号码:)在宁波农业银行的62×××72的存款人民币112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奭慈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立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