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商初字第8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环路信用分社与牛沧海、牛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环路信用分社,牛沧海,牛军,叶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云商初字第820号原告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环路信用分社,住所地徐州市郭庄路阳光花园**号。负责人杨成君。委托代理人刘民,江苏觉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寒瑜,江苏觉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沧海。被告牛军。被告叶伟。原告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环路信用分社与被告牛沧海、牛军、叶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寒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牛沧海、被告牛军、被告叶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12月2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按揭贷款抵押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24个月,借款月利率为9.9‰,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由贷款人所在地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2011年2月18日,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254000元后,被告尚有253899元未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牛沧海偿还借款本金253899元,利息176419.7元(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6月2日,之后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7.82%计算),律师费16009元;被告牛军、叶伟对被告牛沧海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牛沧海、被告牛军、被告叶伟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4日,原告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环路信用分社与被告牛沧海、牛军、叶伟签订《按揭贷款抵押保证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借款人牛沧海因购车向原告合计借款254000元,期限24个月,即自2010年12月24日至2012年12月24日止,月利率9.9‰,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每期还款金额12905.19元。合同约定,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息等以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加付50%的利息,贷款人对借款人未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1年2月18日将贷款254000元发放给被告牛沧海,但牛沧海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至2015年6月2日止已拖欠原告借款本金253899元及利息176419.7元。原告就欠款多次催要未果,故提起本次诉讼,并支付律师费16009元。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按揭贷款抵押保证借款合同》、《委托代理合同》、律师代理费发票、借据、贷款查询清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按揭贷款抵押保证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原告依约向被告牛沧海发放贷款后,被告牛沧海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经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其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牛军、叶伟作为担保人,在牛沧海未履行还款义务时,亦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保证义务,原告要求被告牛军、叶伟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双方的借款合同约定,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应当由借款人及担保人承担,原告主张律师费16009元,该费用符合《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牛沧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环路信用分社贷款本金253899元及利息(截至2015年6月2日的利息为176419.7元,自2015年6月3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7.82%计算)、律师费16009元。二、被告牛军、叶伟对被告牛沧海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128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牛沧海、牛军、叶伟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户银行为:建行徐州市永安支行,账号为:32×××02。)审 判 长 董 新人民陪审员 范淑敏人民陪审员 冷旭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戴琛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