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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民初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娄伟锋与童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伟锋,童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404号原告:娄伟锋。被告:童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娄伟锋与被告童建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娄伟锋于2016年1月14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伟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保全费1920元,合计4670元,由原告娄伟锋负担。审 判 员 章琴琴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徐晓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