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6民初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娄伟锋与童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伟锋,童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404号原告:娄伟锋。被告:童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娄伟锋与被告童建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娄伟锋于2016年1月14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伟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保全费1920元,合计4670元,由原告娄伟锋负担。审 判 员 章琴琴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徐晓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