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002民初7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原告刘×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718-1号原告刘×。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告王×位于威海市北山路-160-3号-13号房屋,并由威海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申请保全的金额60000元,查封被告王×位于威海市北山路-160-3号-13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佃晓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潘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