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2民初7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原告刘×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718-1号原告刘×。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告王×位于威海市北山路-160-3号-13号房屋,并由威海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申请保全的金额60000元,查封被告王×位于威海市北山路-160-3号-13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佃晓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潘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