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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97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原告陈淑忍与被告陈振华、郑丽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淑忍,陈振华,郑丽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9749-1号原告陈淑忍,女,198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委托代理人黄人杰、陈鸿纬,福建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振华,男,197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郑丽雪,女,197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淑忍诉被告陈振华、郑丽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淑忍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淑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00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均由原告陈淑忍负担。审判员  卢君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汪惠玲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