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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刑终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某与被上诉人长治县人民检察院关于贩卖毒品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贵珍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刑终字第505号原公诉机关长治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贵珍,女,汉族。2015年4月2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长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5年8月20日被长治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5年11月2日长治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2015年11月4日由长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长治县人民法院审理长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贵珍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2015)长刑初字第00084号刑事判决。判后,原审被告人张贵珍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张贵珍从他人处购买毒品甲卡西酮及咖啡因后,以每包50元的价格卖给原X毒品甲卡西酮三次三小包,计0.9克;以每包50元和100元的价格卖给刘X毒品甲卡西酮二次二包,计0.9克;以每包50元的价格卖给武X毒品甲卡西酮二次二小包,计0.6克。2015年3月21日,长治县公安局民警在张贵珍家中查获疑似毒品白色粉末十四包。经长治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送检的检材中检出咖啡因成分。综上,被告人张贵珍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甲卡西酮共计2.4克,贩卖毒品咖啡因十四包,得赃款4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侦破经过、毒品称重说明、检查记录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武X2、刘X、原X等的证言;原审被告人张贵珍的供述与辩解等。原判认为,被告人张贵珍明知是毒品,多次贩卖毒品甲卡西酮2.4克,贩卖毒品咖啡因十四包的事实存在。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贵珍犯罪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贵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二、赃款400元,予以追缴。三、查获的毒品,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长治县公安局依法处理。判后,原审被告人张贵珍不服,提出上诉,认为原判认定自己贩卖2.4克甲卡西酮和14包咖啡因错误,仅有被告人供述,无其他证据,且扣押程序错误。自己以贩养吸,有严重的眼病,初犯、偶犯,请求适用缓刑。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被告人张贵珍从他人处购买毒品甲卡西酮及咖啡因后,以每包50元的价格卖给原X毒品甲卡西酮三次三小包,计0.9克;以每包50元和100元的价格卖给刘X毒品甲卡西酮二次二包,计0.9克;以每包50元的价格卖给武X毒品甲卡西酮二次二小包,计0.6克。2015年3月21日,长治县公安局民警在张贵珍家中查获疑似毒品白色粉末十四包。经长治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送检的检材中检出咖啡因成分。综上,原审被告人张贵珍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甲卡西酮共计2.4克,贩卖毒品咖啡因十四包,得赃款400元。支持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证明:2015年3月21日15时许,长治县公安局贾掌派出所接110指令称,贾掌镇定流村的武X2家卖毒品。2、立案决定书证明:2015年4月2日长治县公安局决定对张贵珍涉嫌贩卖毒品案立案侦查。3、侦破经过证明:长治县贾掌派出所接到报案后赶到现场,经询问武X2的妻子张贵珍,张贵珍对贩卖毒品一事供认不讳。在询问张贵珍时,供认出本村的原X、刘X、武X曾在其家买过毒品,工作人员先后对原X、刘X、武X进行询问,并且对三人的尿液进行检测,原X的尿液检测结果呈甲基安非他明阴性,刘X和武X的尿检结果都呈甲基安非他明弱阳性,由于证据不充分,无法对原X、刘X、武X依法进行处罚。4、原审被告人张贵珍户籍证明:张贵珍的基本情况与起诉书中的内容一致。5、现场检测报告书两份、尿液检测卡两张、长治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15年3月21日,对张贵珍的尿液进行检测,结果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和咖啡因阳性。2015年6月15日,长治县公安局决定对违法嫌疑人张贵珍行政拘留十五日。6、检查证、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31张证明:2015年3月21日,长治县公安局贾掌派出所民警对武X2的住处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武X2家的柜子抽屉中有疑似毒品的白色粉末十四包,透明塑料袋八个,在里屋桌子上发现酒精灯一个,类似酒瓶的吸毒工具一个,锡纸两片,见证人郭X。照片证明查获的14包疑似毒品白色粉末、塑料包装袋及吸毒工具的情况。7、毒品称重说明证明:2015年3月21日,长治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在办理武X2涉毒案中,查获的毒品疑似咖啡因,经称重:1#检材19克、2#检材18克、3#检材20克、4#检材20克、5#检材21克、6#检材21克、7#检材20克、8#检材20克、9#检材20克、10#检材17克、l1#检材19克、12#检材20克、13#检材21克、14#检材21克,吕俊堂、程春明。8、长治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2015年4月2日,长治县公安局在张贵珍处依法扣押疑似咖啡因的白色粉末十四包,酒精灯一个、酒瓶一个、塑料袋八个(其中五个长约2.5厘米、宽约2厘米,另外三个长约13厘米、宽约10厘米)、锡纸一张。扣押决定书中加盖有被告人张贵珍的名章及见证人郭X的签名,扣押清单中加盖有被告人张贵珍的名章,见证人郭X及侦查人员付杰方、秦栋栋的签名。9、长治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长01)公鉴(毒化)字(2015)0209号检验报告及鉴定意见告知书证明:标识为张贵珍的检材中检出咖啡因成分,鉴定意见于2015年5月28日告知犯罪嫌疑人张贵珍。10、长治县公安局贾掌派出所情况说明(2015年7月7日)证明:在办理张贵珍贩卖毒品一案时,将在张贵珍家搜出的14包类似毒品的白色粉末,编为1号至14号,并将14包类似毒品的白色粉末送至长治市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中心工作人员从14包毒品中随机提取一部分白色粉末进行鉴定,检出咖啡因成分。11、证人武X2户籍证明及2015年3月21日证言证明:其系原审被告人张贵珍的丈夫。其和张贵珍都吸食毒品,吸毒工具放在家里。张贵珍卖毒品“粉”和“筋”,其不卖。2015年3月5日前的一个晚上,有个外地人到其家给其放下5包“筋”,每包1克,每克100元。其与张贵珍吸了2克左右,剩下的3克左右都卖了,1克有时卖150元,有时卖l20元。我们把每包“筋”分成三、四份装在小包里,然后往每个小包里放点“粉”,每小包卖三、四十元,已经卖完。卖的“粉”是张贵珍弄来的,每包“粉”约20克,卖20元钱,还剩十几包放在柜子抽屉里。其的尿液检测结果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和咖啡因阳性,其对检测结果无异议。12、长治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行罚决字(2015)000255号证明:2015年6月15日,武X2因吸毒被长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收缴其吸毒工具。13、证人原X户籍证明及2015年3月23日证言证明:其系长治县贾掌镇定流村人,曾用名“王红卫”。2014年秋天,其吸食过三次毒品“筋”,吸食的“筋”是本村“老憨”的妻子卖给其的。第一次是2014年10月份,当时村里选举,晚上要巡逻,其在“老憨”家买了一小包,是“老憨”,的妻子卖给其的。第二次和第三次是2014年秋天买的,每次一小包,都是“老憨”的妻子卖给其的。14、证人刘X户籍证明及2015年4月2日证言证明:其系长治县贾掌镇定流村人,绰号“圪林”。其在“老憨”家买过两次白色粉末状毒品吸食,不知道是什么毒品,都是“老憨”的妻子卖给其的。2014年10月选举当天下午,其去“老憨”家花50元买了一小包,袋子长和宽都是1厘米左右,不清楚多少克。第二天下午,其又去“老憨”家花100元买了一小包(比第一次的袋子稍大),袋子长和宽约2厘米左右。15、证人武X户籍证明及2015年6月6日证言证明:其系长治县贾掌镇定流村人,村里人叫其“平的”。2014年村里选举前(大概是10月份或11月份),其吸过两次两小包毒品“筋儿”,都是从武X2家买的,是武X2的妻子卖给其的,每次花50元买一小包,塑料小包长和宽都是l、2公分。武X2的妻子眼睛不好。其对其的尿检甲基安非他明检测结果呈弱阳性无异议。16、长治县公安局贾掌派出所情况说明(2015年8月6日)证明:在办理张贵珍涉嫌贩卖毒品一案时,在证据卷中第34页检查笔录中见证人郭X当时漏签自己的名字,名字是之后补签在上面的。在侦查卷中第22页,上面照片显示的是咖啡因尿检卡片,下方照片为甲基安非他明尿检卡,用的是两种尿检卡,均呈阳性。民警:付杰方、秦栋栋。17、销毁涉毒工具记录及销毁清单证明:2015年7月2日,长治县公安局在长治县辖区韩店镇乔沟村外一空地上对108起案件中的涉毒工具进行销毁,其中包括张贵珍贩毒案中的酒精灯1个、锡纸2片、酒瓶1个、塑料袋8个。18、原审被告人张贵珍供述。2015年3月21日笔录。其吸食“粉”和“筋”,“粉”里掺着“筋”。吸食的毒品都是其丈夫武X2弄来的。民警在其家中搜出的白色粉末是“粉”。其在家中卖给过武平则、红卫、“圪林”毒品,记不清卖给他们几次,挣的钱自己吸毒了。其对其的尿液检测结果呈咖啡因阳性和甲基安非他明阳性无异议。2015年4月8日笔录。有几个人直接送到其经营的小卖部毒品,其不认识他们,也没有他们的联系方式,其记不清送过几次毒品和购买的价格了。2014年选举时,其开始卖毒品“粉”和“筋”。100元一小包“筋”,塑料包长和宽约1.5厘米;也有50元的,里面掺着“粉”其也卖“粉”,一小包卖50元,卖“粉”的包是纸包,不知道有多大。其丈夫武X2外号“老憨”,武X2不卖毒品。2015年4月10日笔录。其卖“筋”,里面掺着“粉”。卖的毒品有两种塑料袋包装,大点的包卖100元,小点的包卖50元。其以前用电子秤称过,大点的塑料袋里装有约0.6克,小点的塑料袋里装有约0.3克。其把“筋”分好包装后往里面掺点“粉”。然后自己尝一下,好入口就卖了。其也卖过“粉”,但记不清卖给谁了。2015年5月21日笔录。其不认识卖给其“筋”的人,也不是同一个人,他们隔几天到其家,其付给他们钱,他们给其放下“筋”。其每次用1000元买10克“筋”,也有花2000元买20克的。其往“筋”里掺“粉”,20克“筋”约掺0.6克“粉”,10克“筋”约掺0.3克“粉”,掺好后分包装入两种小袋里,分别卖50元和100元,50元的包里有0.3克“筋”,100元的包里有0.6克“筋”。2015年6月5日笔录。2013年6、7月份,其从壶关县的一个残疾人处花300元买了2斤“粉”,自己吸食。从2014年选举时,其开始卖“筋”,掺着“粉”卖。剩下的14包“粉”被搜走,其不知道每包的重量。其没有单独卖过“粉”,主要是往“筋”里掺。其和丈夫武X2都吸“筋”。当庭陈述:侦查机关在其家中查获14包毒品时,其在场,对毒品称重时其不在场。19、长治同康医院诊断证明(病历号:XXX)证明:2015年8月4日,张贵珍被诊断为(1)右眼白内障(2)左眼人工晶状体眼(3)双眼青光眼术后(4)左眼视神经萎缩。右眼视力0.6,左眼视力0.15。以上证据均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贵珍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甲卡西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审被告人张贵珍上诉认为原判认定自己贩卖2.4克甲卡西酮和14包咖啡因错误,仅有被告人供述,无其他证据,且扣押程序错误。经查,有吸毒人员原X、刘X、武X陈述与上诉人供述相互印证,可认定上诉人向多人多次贩卖甲卡西酮2.4克的事实。在案有搜查笔录、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证明搜查扣押经过,且有侦查人员和见证人、物品持有人签字,扣押程序合法,可证明在上诉人家中查获14包咖啡因的事实,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上诉人还认为自己以贩养吸,有严重的眼病,初犯、偶犯,请求适用缓刑。经查,原判已结合其犯罪行为、情节正确量刑,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史 蕾审判员 马艳飞审判员 刘冠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