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立行终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杨志龙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志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昆立行终字第111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杨志龙,男,198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杨志龙不服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5)呈立审字第2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杨志龙上诉称,上诉人认为其诉讼请求要求确认被起诉人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未作出回复的行政行为违法,该诉讼请求已很具体明确,请求裁定撤销一审裁定,予以立案。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所提诉讼符合上述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立案,一审裁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5)呈立审字第29号行政裁定;二、本案由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虹审 判 员 万绍敏代理审判员 荆 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李湘云书 记 员 叶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