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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四西民一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张小丹与卢岩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丹,卢岩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四西民一初字第199号原告张小丹,女,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卢岩,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原告张小丹诉被告卢岩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小丹、被告卢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小丹诉称,2010年8月26日,原、被告经协商后,双方同意并办理了协议离婚,当事人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前提下就当事人双方的财产分配及孩子的抚养问题达成一致,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财产房屋一套(该房屋坐落在北沟街铁桥委北河公园小区6-5号楼2单元1层,面积56.35平方米,该房屋价值15万)归原告所有,孩子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400元。现在被告却违反双方达成的协议,不配合原告过户也拒不承认该协议书。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特此向法院提起诉讼,望能“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给原告一个公平、公正、合理的判决,确认北河公园小区6-5号楼2单元1层的房屋归原告所有(该房屋价值15万),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卢岩辩称,房子是我们夫妻共同财产,有我们的钱,有父母出的钱。如果房子归我,我可以给原告钱;原告要房子给我钱也可以。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小丹为证实其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1、大小房照,证明房屋所有权是���们两个人共有,与其他人无关。至于父母出的钱我们可以给与补偿,但是房屋所有权只是我们两个人的;2、我女儿的病例,证明我女儿从三岁开始的白癜风到现在,每月吃药花费大量医药费,我现在经济困难,很需要这套房子。孩子刚开始每月花费600多元,现在每月花费2000多元看病;3、离婚协议书,证明离婚时的协议内容。被告卢岩为支持其辩解成立及反诉主张,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抚养费票据,证明银行打款记录。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26日,原告张小丹与被告卢岩在四平市铁西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共同签署《离婚协议书》,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并领取了离婚证书。《离婚协议书》中对本案诉争的财产部分,即房屋作如下财产约定,“有一套住房归女方所有(四平市房权证四字第0916**号,房屋坐落北沟街铁桥委北河公园小区6-5号楼2单元1层,丘地号38020103/4-150,建筑面积56.35平方米的住宅,房屋所有权人为卢岩,共有人为张小丹一人,共有权证号为000417)”。本院认为,原告张小丹与被告卢岩在四平市铁西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共同确认并签名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离婚协议书》履行其中的财产部分,包括本案诉争的房屋所有权的处分。本案诉争财产,即房屋有合法有效的约定在先,如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要求变更法院应予审查。现被告卢岩单方反悔称“房子归谁,给对方补偿款”,经询问原告张小丹庭审中最后表示“我请求房子归我和女儿所有”,故应保护原、被告双方协议离婚时共同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已生效的自愿财产处分结果。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坐落于北沟街铁桥委北河公园小区6-5号楼2单元1层,丘地号38020103/4-150,建筑面积56.35平方米住宅楼房(四平市房权证四字第0916**号,房屋房所有权人为卢岩,共有人为张小丹一人,共有权证号为000417)的私有产权现确认为原告张小丹一人单独所有。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卢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牛云鹤人民陪审员  秦志荣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