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江峡民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杭州淘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王建福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淘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王建福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江峡民初字第192号原告:杭州淘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樱娟,执行董事。被告:王建福。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淘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建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淘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就本案已经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淘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杭州淘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雷章兴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周莹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