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财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于四季与大城县李庄子顺达聚氨酯发泡设备厂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四季,大城县李庄子顺达聚氨酯发泡设备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财保字第1号申请人于四季。被申请人大城县李庄子顺达聚氨酯发泡设备厂,经营场所河北省大城县李庄子村。被申请人(经营者)路国强,男,汉族.申请人于四季与被申请人大城县李庄子顺达聚氨酯发泡设备厂、路国强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交保全申请书,请求法院依法对二被申请人价值10万元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出具了保单保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于四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大城县李庄子顺达聚氨酯发泡设备厂、路国强用于生产“一种自调心式聚氨酯发泡平台”的产品的相关设备或其等值的10万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磊审 判 员 谭会雄代理审判员 高纲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晓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