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2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厦门福丽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厦门市众桥展示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福丽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厦门市众桥展示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2482号原告厦门福丽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怀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雷杜坚,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许芳紊,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市众桥展示器材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350206200121102。法定代表人蔡挥。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福丽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众桥展示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福丽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福丽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6元,减半收取673元,由原告厦门福丽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郑松青人民陪审员 邱武勇人民陪审员 陈 坤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卢 琳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