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1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浙江东华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新世电器开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东华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新世电器开关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1290号原告:浙江东华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存永。委托代理人:李振宝,浙江浙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新世电器开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永胜。原告浙江东华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新世电器开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杭州新世电器开关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东华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63102.86元,并赔偿损失(以263102.86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偿还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之间有业务往来。2014年11月18日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货款351361.86元。2014年12月15日,被告退还原告价值88259元的货物,现尚欠原告货款263102.86元。庭审中,原告明确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损失为利息损失。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杭州新世电器开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原告浙江东华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63102.86元及利息损失(以263102.86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247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杭州新世电器开关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怡如人民陪审员 刘浦乐人民陪审员 郑瑞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黄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