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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21执保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江西金利城市矿产股份有限公司与厦门精晶压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金利城市矿产股份有限公司,厦门精晶压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1执保3号申请人:江西金利城市矿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牡。委托代理人:吴佩红,女,1968年8月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厦门精晶压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春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金利城市矿产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厦门精晶压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金利城市矿产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厦门精晶压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金利城市矿产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已准许并于2016年1月11日作出(2016)赣0921民初30号民事裁定书。根据上述裁定,须对被申请人厦门精晶压铸有限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厦门精晶压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曾伏良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熊宇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