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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17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原告周秀丽诉被告钟金平、吴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秀丽,钟金平,吴国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1739号原告周秀丽。委托代理人何凯立,黄州求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钟金平。被告吴国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秀丽诉被告钟金平、吴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秀丽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秀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秀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61元减半收取5180.5元,由原告周秀丽承担。审判员  余晓利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骏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