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5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何启珍、吴多方与吴爱华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启珍,吴多方,吴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5执36号申请执行人:何启珍,女,汉族,安徽省无为县人,住安徽省无为县。申请执行人:吴多方,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吴爱华,女,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无为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3)无民一初字第0073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吴爱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爱华给付申请执行人何启珍、吴多方赡养费27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吴爱华至今没有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吴爱华与沙仙龙(身份证号码342623197012168636)系夫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吴爱华或其丈夫沙仙龙金融机构存款27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利民二○一六年元月十五日书记员 潘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