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91执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2016]鄂0691执57-1号申请执行人刘译声与被执行人南大门酒店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译声,襄阳南大门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南大门酒店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文书内容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执57-1号申请执行人刘译声,男,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襄阳南大门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南大门酒店公司)。法定代表人彤广云,南大门酒店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刘译声与被执行人南大门酒店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的[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48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南大门酒店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南大门酒店公司银行存款425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梁家殿代理审判员 刘永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