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民终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王虎与刘贞山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虎,刘贞山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终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虎,男,汉族,1969年1月23日出生,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王建君(系王虎之子),男,汉族,1989年6月16日出生,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贞山,男,汉族,l964年3月21日出生,住济南市。上诉人王虎与被上诉人刘贞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市商初字第1367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上诉人王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审法院通知其预交,在规定的期限内其亦未预交。本院认为,上诉人王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按原审判决执行。审 判 长 张 伟代理审判员 孙延东代理审判员 吴 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