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2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2刑初64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男,1986年12月28日出生于贵州省天柱县,侗族,小学文化,务工,家住天柱县。曾因抢夺于2004年5月31日被福建省晋江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四日;因盗窃于2007年4月23日被福建省泉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3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拘留,12月1日被执行逮捕。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5)36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元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10月5日5时48分,被告人杨某窜至晋江市灵源街道小布林社区万兴网吧,盗走被害人宋某放在身旁的一部价值2255元的OPPO牌手机。2.2015年10月17日凌晨,被告人杨某窜至晋江市梅岭街道双沟社区梦想园网吧,盗走被害人池某放在身旁的一部价值4649元的苹果牌手机。3.2015年10月20日凌晨,被告人杨某窜至晋江市池店镇���店街一缘网吧70号机,盗走被害人李某放在身旁的一部价值1716元的酷比牌手机。4.2015年10月29日晚上,被告人杨某窜至晋江市池店镇池店街金福旅馆附近路段,盗走被害人王某放在口袋的一部价值1264元的OPPO牌手机。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该手机发还被害人王某。综上,被告人杨某盗窃4起,赃物总价值988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扣押和发还物品清单及其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害人宋某、池某、李某、王某陈述,价格鉴定意见书,辨认现场笔录及其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追赃,本应酌情从轻处罚;但被告人杨某多次扒窃,且有盗窃等劣迹,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较大,予以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31日起至2016年10月30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杨某退赔被害人宋小红、池北屿、李清权的经济损失分别为人民币2255元、4649元、171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施经营二〇一六年元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晓颖速录员 丁鸿鑫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