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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逍商初字第9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冯璐与慈溪市雅量电器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璐,慈溪市雅量电器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逍商初字第992号原告:冯璐,农民。委托代理人:孙巧英,浙江杨柳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溪市雅量电器厂,住所地:慈溪市新浦镇上舍村蔡家小区78号。经营者:蔡大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璐诉被告慈溪市雅量电器厂买卖合同纠纷中,因原告冯璐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冯璐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景赞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宋浏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