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逍商初字第9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冯璐与慈溪市雅量电器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璐,慈溪市雅量电器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逍商初字第992号原告:冯璐,农民。委托代理人:孙巧英,浙江杨柳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溪市雅量电器厂,住所地:慈溪市新浦镇上舍村蔡家小区78号。经营者:蔡大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璐诉被告慈溪市雅量电器厂买卖合同纠纷中,因原告冯璐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冯璐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景赞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宋浏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