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二初字第1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甘肃佰阁丽家具有限公司与苏清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佰阁丽家具有限公司,苏清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二初字第1211号原告甘肃佰阁丽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榆中县。法定代表人史志杰,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永宁、XX刚,甘肃兴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清勇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佰阁丽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苏清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佰阁丽家具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自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佰阁丽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72元,减半收取1886元,由原告甘肃佰阁丽家具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世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苏玉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