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初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原告周广与被告湖南福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石光、宣兴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花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花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广,湖南福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石光,宣兴忠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初字第625号原告周广。委托代理人杨秀忠,湖南花垣民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湖南福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法人:付洪琴。委托代理人田志松,湖南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光。被告宣兴忠。两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施新沛,湖南湘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广诉被告湖南福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石光、宣兴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周广于2016年1月12日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周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审判员 唐利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仁斌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