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陈治名与阳福全、阳薇、邓礼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治名,阳福全,阳薇,邓礼全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89号原告陈治名,男,汉族,1970年10月8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张永兴,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福全,男,汉族,1954年8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被告阳薇,女,汉族,1981年11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邓礼全,男,汉族,1955年3月9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治名与被告阳福全、阳薇、邓礼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治名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阳福全、阳薇、邓礼全价值范围在125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治名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障案件的顺利审判和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阳薇位于成都市温江区公平街办花都大道西段555号七彩花都二期12栋1单元2楼4号(权0068375)的房屋在125万元限额内予以查封;二、对被告邓礼全位于成都市青羊区青羊大道8号14栋4单元9楼B31号(权0778794)的房屋在125万元限额内予以查封;三、对被告邓礼全位于成都市青羊区青羊大道8号51栋-1层86号(权2119057)的车位在125万元的限额内予以查封;四、对原告陈治名、李竺音共同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双楠小区龙门巷50号(权0884165)的房屋在125万元限额内予以查封。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苏小应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蒲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