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0480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甲、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4809号原告:张某,男,199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代理人:牛杰昌,市民。被告:王某甲,女,199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王某乙,男,1980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甲、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廷言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