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1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06
案件名称
徐彩霞与曹良、田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彩霞,曹良,田甜,付红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1111号原告徐彩霞。被告曹良。被告田甜。被告付红林。原告徐彩霞诉被告曹良、田甜、付红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徐彩霞于2015年12月1日提出撤回对被告曹良、田甜起诉的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徐彩霞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因被告曹良、田甜未提出反诉,本案无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且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徐彩霞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原告徐彩霞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彩霞撤回对被告曹良、田甜的起诉。审判员 吴文滔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