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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开民初字第14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陆春荣与王梦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春荣,王梦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开民初字第1454号原告陆春荣。被告王梦梦。委托代理人周拥,江苏金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春荣与被告王梦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春荣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陆春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5元,由原告陆春荣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俊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许笔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