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开民初字第14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陆春荣与王梦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春荣,王梦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开民初字第1454号原告陆春荣。被告王梦梦。委托代理人周拥,江苏金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春荣与被告王梦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春荣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陆春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5元,由原告陆春荣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俊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许笔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