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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2繁民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徐振平与张光彬、张毅、戴华叶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振平,张光彬,张毅,戴华叶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2繁民初23号原告:徐振平,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张光彬,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张毅,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戴华叶,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振平与被告张光彬、张毅、戴华叶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振平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振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振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振平负担。审判员  滕修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戴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