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2执1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福建万阳百货有限公司与龙岩市新罗区盛叶餐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万阳百货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区盛叶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2执121-1号申请执行人福建万阳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龙岩大道383号。法定代表人王铮,总经理。被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盛叶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龙岩大道383号四层4F-05、06号店铺。法定代表人盛卫星。申请执行人福建万阳百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盛叶餐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属被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盛叶餐饮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二、扣留、提取属被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盛叶餐饮有限公司所有的收入(详见协助执行存款通知书)三、查封、扣押属被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盛叶餐饮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四、拍卖、变卖属被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盛叶餐饮有限公司所有的被法院所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 冬 伟审 判 员 谢 安代理审判员 华 筱 靓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晶珏(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