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4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被告人金庆祺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庆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524刑初2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庆祺,男。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23日被新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12年12月31日被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4年4月30日被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9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公诉刑诉(2015)4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庆祺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王琼、被告人金庆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金庆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盗窃他人摩托车,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9528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3年11月的一天,金庆祺想从怀化洪江盗窃一辆摩托车骑回新邵老家。当天晚上,金庆祺在怀化洪江一家停车场内发现被害人向某长停放的一辆红色铃木牌女式摩托车没有上大锁,遂以搭线点火的方式将该摩托车盗走骑回新邵。经隆回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辆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768元。2、2015年8月17日晚上10时许,金庆祺想到隆回县城实施盗窃,要李某胜开车将其从新邵送到隆回街上。随后,李某胜驾车送其至隆回街上后返回。凌晨3时许,金庆祺携带作案工具来到隆回县万豪酒店门口,将被害人何某星的一辆男式豪爵铃木钻豹牌摩托车盗走。经隆回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辆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760元。案发后,侦查机关已于2015年8月19日将被盗的男式豪爵铃木钻豹牌摩托车追回返还给被害人何某星,已于2015年8月24日将被盗的红色铃木牌女式摩托车追回返还给被害人向某长。上述事实,被告人金庆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金庆祺的供述及户籍证明;被害人何某星、向某长的陈述;证人李某胜、李某飞的证言;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电话详单、到案经过、被盗机动车资料、案件移送通知书;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另查明,被告人金庆祺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23日被新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12年12月31日被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4年4月30日被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金庆祺的供述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金庆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庆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金庆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金庆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庆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人民币(所处罚金限被告人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8月19日起至2016年9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曾宪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阳建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