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804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姚某某、姚某某、姚某某、姚某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宏宇,姚福新,姚希兰,姚录山,姚长新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804民初26号原告刘宏宇,女,汉族,辽宁省营口市人,无业,现住营口市。委托代理人刘振元,男,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工人,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熊岳镇。被告姚福新,男,满族,辽宁省盖州市人,农民,现住营口市鲅鱼圈。被告姚希兰,女,满族,辽宁省盖州市人,农民,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被告姚录山,男,满族,辽宁省盖州市人,农民,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被告姚长新,男,满族,辽宁省盖州市人,农民,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原告刘宏宇诉被告姚福新、姚希兰、姚录山、姚长新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霍建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宏宇的委托代理人刘振元、被告姚录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姚福新、姚希兰、姚长新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宏宇诉称,四被告的父亲姚树旺生前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回迁房85平方米以17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现协议已履行,房款已付清,原告已办理入住,但尚未办理产权登记。故诉至法院,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请求依法确认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被告姚福新、姚希兰、姚长新均未出庭,亦未作书面答辩。被告姚录山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意协助办理,我不同意承担诉讼费等一切费用,我随时随地配合原告办理任何手续。经审理查明,四被告均系姚树旺、张素梅(均已故)之子女。2011年3月8日,原告与姚树旺、姚录山签订楼房转让协议书,约定姚树旺自愿将回迁楼一栋85平方米,以每平方米2000元的价格卖给原告,总价款为17万元,押金3500元。共计173500元笔下一次性交清。协议签订后,原告持该楼的拆迁协议书到相关部门办理了回迁手续,回迁一处位于熊岳镇嘉和山海新村11号楼2单元301室,面积86.87平方米。2013年9月5日,原告到辽宁韫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办理了入住手续,实际使用该房屋。至今被告未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相关手续。另查,姚树旺于2015年9月去世,张素梅于2009年去世。姚树旺的父母分别于1967年、1969年去世;张素梅的父母分别于1962年、1964年去世。再查,该楼房回迁结算时差额款为11300元被原告取走,庭审中,原告将此部分款项返还给姚录山,并放弃购房时押金3500元,双方之间的账目结清。原告同意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死亡证明、拆迁协议书、情况介绍、入户通知单、楼房转让协议书、回迁结算单、收条、承诺书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在卷为凭,业经本院的审查及质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与姚树旺(已故)及被告姚录山双方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其交易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故原告与姚树旺、被告姚录山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给付房款的全部义务,由于姚树旺已经去世,四被告作为合法继承人理应协助原告办理该房屋的相关手续。被告姚福新、姚希兰、姚长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自己相关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自行承担,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刘宏宇与姚树旺(已故)、被告姚录山之间签订的楼房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二、被告姚福新、姚希兰、姚录山、姚长新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协助原告刘宏宇办理上述房屋(位于鲅鱼圈区熊岳镇嘉和山海新村11号楼2单元301室,面积86.87平方米)产权登记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37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霍建军二0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丽梅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